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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的通知

沪财税〔2009〕34号
2009-06-28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的通知

【归 类 号】QB3-09

【发文编号】沪财税[2009]34号

【发文单位】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
【颁布日期】2009-6-28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区县财政局、税务局,各直属分局:

现将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9〕88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上海市财政局

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
二○○九年六月二十八日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财税[2009]88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经国务院批准,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电视用发送设备、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%。

二、罐头、果汁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,电动齿轮泵、半挂车等机电产品,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,胰岛素制剂等药品,箱包,鞋帽,伞,毛发制品,玩具,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%。

三、部分塑料、陶瓷、玻璃制品,部分水产品,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%。

四、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、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%。

五、玉米淀粉、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%。

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。

六、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特此通知。
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
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

附件链接:

http://www.csj.sh.gov.cn/gb/csj/csfg/sw/qysds/userobject7ai33456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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